冯氏家谱例
一、是谱叙自明永乐二年迁居直隶河间府沧州城东前枣园庄,始祖至今二十三世,从前远祖无可稽考。
二、旧谱从欧阳直谱例,今因男配女适较旧谱详细,字数太多,故改成苏氏例,作横谱看。纲按九格,目按五格,以表睦族亲亲之义。
三、临文不讳,谱皆书名,从苏氏例。
四、入谱年龄以十六为定例。兹以修谱非易,未知何年再叙,故幼者皆入谱。
五、出继者,书出继某支,承继支书继子某人;双承者于本生支注明兼祧某支,兼承之支则书兼祧子或继子。
六、上几世书男配某氏,以下不书,“配”字从简也。
七、族人迁徙者,皆注明后。兹以检阅颇难,故在谱首编一目录,令人一目了然。
八、旧谱男配有氏而无族,故代远年湮,不知妇所自出,况女亦骨肉之亲,未可轻忽。本谱配氏无考者书“配未详”,可考者书配某庄某公某某第几女。若有氏而无族无可考者仍按旧例。
九、夫亡妇改嫁无子者,书“无嗣”,不书配氏;有子者仍书配氏,知所出也。
十、妇之母族、女之夫党,尊辈称公,平辈书名,所以明尊卑也。
十一、旧谱女已嫁者,书适某庄某门而无族,至代远年湮,无所稽考矣。本谱书适某庄某公某某第几子。女之夫党无可稽考者,仍按旧谱例。女未嫁者书名或书“待字”二字。
十二、吾人处家当思孝悌,处世当思清慎,处乡当思谦厚,处事当思勤俭。此四者,立身、行道、显亲、扬名之大端也,族中有此,尊之敬之。
十三、凡系同谱之人,务须过则相规,善则相勉,同心协力,和气逊让。
十四、各处坟墓皆先人体魄所藏,子孙当世守勿失,应绘图注明丈尺、四至,以备稽考。
十五、同姓不结婚,以至不同宗者亦不宜犯之。当从周礼例,周公所制同姓不婚,教亲也。
十六、祖先职衔皆注名后,而德业未载,故于谱首将近年所知者载列于上,不知者迨稽考确实再补。